为杜绝和减少环境违法行为,山西省环保厅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各市完善环境监管长效机制。今后,对于违法建设、未落实“三同时”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停建、停产的,严禁以罚款取代停建、停产措施。对于长期超标排污企业,不能限期完成整改的,必须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采取停产治理措施。
通知要求,应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包括建立健全污染源档案、建立联动执法机制、加强自动在线监测数据管理、明确现场监督检查频次等内容。
按照要求,环境执法人员在执行现场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依法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针对环境违法问题,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及时下达《限期改正环境违法问题通知书》。对于长期超标排污企业,不能限期完成整改的,必须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采取停产治理措施。
根据分工,县级环境监察机构对重点污染源的现场监察频次至少每旬一次,对一般污染源的现场监察频次不得少于每月一次;市级环境监察机构要对一般污染源开展随机抽查,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频次至少每月一次。另外,市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至少每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县级环境监测机构对辖区内一般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至少每月一次。
通知要求,对于未按照监督检查频次和监督性监测频次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市、县环保部门,山西省环保厅将通报批评,并取消其评优资格;对于未按照监督检查频次和监督性监测频次履行环境监管责任,导致辖区内发生环境事件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在履行环境监管职责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