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制订《四川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落实水污染防治责任制,加大省内长江干流、金沙江、岷江、沱江、嘉陵江等重点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力度。
考核内容包括水质指标和项目指标,各市(州)人民政府是实施各有关专项规划的责任主体,于次年1月上报自查报告。每年6月全省将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的专项规划实施情况,未通过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