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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加强城市节水处罚浪费 不配节水设施罚10万
发布日期:2010/2/22 13:36:55

  昆明市政府决定:3月1日起施行《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处罚办法》。该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处以10万元罚款;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或者非居民用水单位因供用水设施、设备、器具失修、失养造成漏水的,责令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从发现漏水当月1日起,按损失水量的现行水价计算,处以总价20倍以下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据介绍,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制止浪费用水的行为,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情况,制定了该办法。办法规定: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未在每月10日前向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上月非居民用水单位的用水量和相关用水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1000元罚款。其次,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未定期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和个人;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节水设施的;在再生水供水区域内的道路清洁、园林、绿化、景观、洗车等用水,未按规定首选使用再生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再生水管道与自来水、地下水供水管道连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昆明市还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未编制节约用水措施方案或者节约用水措施方案未通过审查而开工建设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主体工程竣工后,建设的节水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以5万元罚款;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处以10万元罚款;符合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条件但未按相应规模同期建设,或者可以使用其他再生水利用设施但未配套建设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和使用再生水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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