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我市日前专门制定了《潍坊市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城市供水单位对其供水水质负责,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其中经二次供水到达用户的,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对其二次供水水质负责。二次供水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定期进行常规检测,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建立监控机制
接受公众查询
办法规定,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建立供水水质全过程监控机制,完善检测设施和检测制度,提高水质检测能力。城市供水单位及二次供水单位对检测结果超标的水质指标应当立即重复检测。检测结果连续超标时,应当查明原因。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对水质检测仪器设备进行校验,保证水质自检数据的准确性。对暂不能检测的项目,应当委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城市供水单位应加强对供水管网改造和对供水设施定期巡查、维修保养,接受公众对城市供水水质信息的查询。
供水单位应当设置检测采样点
办法规定,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在水源取水口、水厂出水口和居民密集区用水点及管网末梢处等位置设置水质检测采样点,并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供水人口在2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的,应按照供水人口每2万人设一个采样点的标准,设置管网末梢水质检测采样点。供水人口在20万人以下或100万人以上的,可酌情增减管网水质检测采样点。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在水厂出水口、输配管网及管网末梢等处设置在线水质监测仪器,对浊度、余氯等参数进行实时监测,同时将监测数据报送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时向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辖区内城市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报告。
确需停止供水时提前24小时通知
城市供水单位发现供水水质达不到标准、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报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停止供水,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所在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生城市供水水质安全事故后,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对供水单位无证经营、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擅自停止供水等违反城市供水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存在违反城市供水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有权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