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审议
向地下排污最高罚50万
流溪河流域将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对因保护流溪河流域而发展受限的地区进行利益补偿。《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昨日提交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过高,突破了国际公认的合理开发限度;水污染严重,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零,干流下游水质常年处于劣V类的状态——这就是广州重要的饮用水源保护区,流溪河的现状。针对流溪河的保护,条例草案出台了一系列举措,其中还专门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补偿办法。
按照规定,市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市政府应当设立流溪河流域生态补偿资金,专项用于流溪河流域生态公益林补偿、水污染防治、生态恢复与保护、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等方面,改善流溪河流域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流域水权交易、流域异地开发、区域产业联合开发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协调区域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因保护流溪河流域而发展受限的地区进行利益补偿。生态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在征求流溪河流域内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居民的意见后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有立法咨询专家则认为,地下水是非常重要的水资源,如果地下水污染了,也必将影响流溪河流域水质,建议增加禁止向地下排污的规定。对此,条例草案规定,排污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等向地下排污。违反这一规定的,由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
有意见认为,流域内农业用地的土壤污染严重影响流溪河流域水质状况,河水污染物中的磷、氮成份主要来自农业生产中的肥料、农药等,因此,加强农业用地的土壤污染防治很有必要。对此,条例草案规定,流溪河流域内区、县级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定期监测本辖区内农业用地土壤污染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监测发现农业用地土壤污染超标时,流域内区、县级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保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