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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明确总量控制指标
发布日期:2010/5/19 9:11:24

  江西省环保厅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的“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要求,确保总量控制工作规范、有序、深入推进,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通知提出了几点要求,一是所有工业企业不论排放量大小,原则上均应分配总量指标。现有企业的总量控制指标原则上以环评审批文件为准,对环评审批文件中未核定总量指标但确有主要污染物排放的,按照实际排放量和有关排放标准核定总量控制指标。对依法被责令限期整改、停产治理的,对其核定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但应暂缓分配给该排污单位。


  二是总量分配按照工业、生活化学需氧量和电力、非电二氧化硫分开的原则,核定已分配的总量和剩余总量。生活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环境统计生活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与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削减量的差值。


  三是原已分配总量指标但企业列入年度减排计划并已淘汰关停的,以及企业执行国家颁布实施的新标准等有总量指标富余的,这些总量指标可收回重新分配。


  四是当地已经没有总量指标余量的,可通过辖区内其他污染减排项目(必须是列入当年的减排计划,并已完成且已形成稳定减排能力的项目)腾出总量指标获得,但必须先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通过其他污染减排项目获得的,应说明减排项目的减排方法、减排量、完成时限等。若减排项目为工程减排、管理减排或淘汰关停部分生产线的,还必须提供减排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除外)同意出让其总量控制指标的正式文件。


  五是鼓励企业采取工程、结构、管理等手段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减排项目应列入年度减排计划,腾出的总量指标可优先用于满足企业新改扩建项目总量要求,也可尝试进行排污权交易。


  通知还明确,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可以通过区域调剂解决或排污权交易获得。建设项目总量控制指标若从其他县(市、区)或设区市余量中调剂解决,则需要被调剂区域的环保局出具同意调剂的正式文件。省重点项目所需总量控制指标原则上由当地安排解决。确实难以解决的,可由当地政府与省环保厅协商,考虑在省预留指标中适当调剂或通过排污权交易等其他渠道解决。


  据江西省环保厅总量处介绍,省环保厅将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确定为建设项目报省审批时的环评材料之一。从目前实施情况看,总量控制确认制度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在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延伸阅读


  指标审核需提交什么?


  通知规定,省环保厅进行总量控制指标审核确认的建设项目,必须提交《江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试行)》,并附以下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总量计算过程详细清单),当地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清单。进行区域调剂的项目,应附当地和调剂区域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清单。改、扩建项目必须提供全厂目前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电力、钢铁、建材等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必须提供详细的总量核算报告。


  通知明确,报省环保厅审核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必须有明确的总量控制指标来源。对总量指标来源不明确、材料不全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定确认。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原则上在县(市、区)内分配。


  通知规定,省环保厅进行总量控制指标审核确认的建设项目,必须提交《江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试行)》,并附以下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总量计算过程详细清单),当地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清单。进行区域调剂的项目,应附当地和调剂区域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清单。改、扩建项目必须提供全厂目前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电力、钢铁、建材等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必须提供详细的总量核算报告。  通知明确,报省环保厅审核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必须有明确的总量控制指标来源。对总量指标来源不明确、材料不全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定确认。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原则上在县(市、区)内分配。


  怎么核定总量控制指标?


  通知还对总量控制指标的核定做出具体的规定。一是建设项目总量控制指标可按环评报告的预测排放量和有关排放标准进行核定。若有行业排水定额、污染物排放定额或清洁生产标准的,核定总量的相关参数不得超过行业定额或清洁生产标准。生活化学需氧量和工业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可互相转换,电力二氧化硫和非电二氧化硫总量指标不能互相转换。


  二是建设项目总量控制指标核定的同时,可兼顾提出对应化学需氧量总量的项目外排废水量、废水浓度要求和对应二氧化硫总量的原料、燃料品质要求。项目在建成运行后,原则上不得突破总量指标对应的外排水量、水质或原料、燃料的硫分要求。


  三是对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设计处理能力和设计出水浓度核定其化学需氧量总量控制指标。对废水排入已正常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新建项目,要出具污水处理厂同意接纳的正式文件,并核定其化学需氧量总量控制考核指标,考核指标不计入当地化学需氧量总量控制指标中。对废水排入已正常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已建项目,其外排废水执行标准已依法调整为纳管标准的,可以收回原分配的化学需氧量总量控制指标,并按照纳管标准重新核定其化学需氧量总量控制考核指标。


  四是对外排废水处理达标后用于绿化、灌溉、道路清扫等不稳定用途的建设项目,达到确认下限的,必须进行总量控制指标确认。


  五是对原确认过总量控制指标,但总量指标已被收回或挪用的企业或建设项目,若重新申报或开工建设,必须重新进行总量控制指标确认。对已经分配总量指标但没有通过审批或不再建设的,其总量指标由原分配部门收回。(熊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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