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日前决定在汾河流域、丹河流域、滹沱河流域、涑水河流域、桑干河流域五大流域45个重点县(市、区)开展流域环境综合整治。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要求在11月30日前全部完成。
整治期间,45个重点县(市、区)污水处理厂必须建成并投入运行;垃圾处理厂建成数量必须超过50%并投入运行;5条主要河流劣Ⅴ类水体比例下降至55%以下,国家考核断面水质全部达标;工业废水达标排放,努力做到零排放;9个重点城市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扣除本底值达标率100%,完成乡镇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与评估。
山西省环保厅将统一安排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对整治情况进行跟踪督察,发布信息,实施验收,将进展情况和验收结果上报山西省政府并通报全省。对通过验收的县(市、区),区域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予以奖励,优先安排各类环保资金;未通过验收的县(市、区),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区域限批,停止拨付各类环保资金;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实施限批、停业、关闭;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不力、渎职、失职以及未通过验收的重点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直接责任人员,山西省环保厅将会同省监察厅,依法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