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报记者 曹培锋 周迎久 石家庄报道 河北省环保厅、河北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出台了《河北省环境质量改善和重点污染源监管考核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奖励办法》规定河北省每年将从省财政拿出360万元,分别对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管成效显著、重点河流水质和城市空气质量明显改善的设区市予以奖励。
河北省环保厅厅长姬振海说,《奖励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调动各地抓好污染减排和环境改善工作的积极性,有助于推进各地污染减排和环境改善工作,对“十一五”减排目标的完成和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按照《奖励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河北省环保厅将依据年度检查监测情况对11个设区市环保工作进行综合评定,并在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管、重点河流水质、城市空气质量3个方面各取前三名,报河北省政府确定获奖名单。
《奖励办法》明确了奖励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管主要考核国(省)控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达标排放、监察系数情况。考核的方法是分别计算重点工业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达标排放率,两者之和的1/2乘以各市监察系数,即为该市重点工业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综合达标率。重点河流水质改善主要考核国(省)控河流断面水质,除了考核化学需氧量外,还增加了氨氮指标。设区市建成区空气质量改善则主要考核空气质量良好天数及综合污染指数。
《奖励办法》还确定,奖励资金使用省财政设立的环境质量改善和重点污染源监管奖励资金,奖励对象为设区市,各奖项奖励额度为前三名各40万元。
河北省规定,奖金要专项用于污染防治、环境监测和执法能力建设。河北省级财政将奖励资金拨付到市级财政部门后,市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环保部门尽快确定具体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