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近日联合发出《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按照《通知》要求,全区自今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这次是对广西自1993年以来一直执行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新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属一般取用地表水:1.工业取用水,每立方米为0.03元;2.生活取用水,每立方米为0.04元;3.其他取用水,每立方米为0.04元。
属特殊取用地表水:1.循环式火力发电、核电取用水,每立方米为0.025元;2.贯流式火力发电取用水,每立方米0.004元。另外,《通知》对水力发电取用水和取用地下水,也规定新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通知》还规定了免征水资源费的7种情形。
据悉,与现行标准相比,新标准在取水分类上有一定改变,收费标准也有所提高。(记者:刘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