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萍乡市发改委了解到,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依据《江西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以及该市近 3年供水供需实际,我市制定了《萍乡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并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讨论通过。调整后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自 2月 1日起开始执行。
此次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为在萍乡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规划范围内向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的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地下水和从江河湖泊取水的自备水源用户)。分六大类别征收: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实行阶梯式计量收费,月用水量40吨以内(含40吨),按照 0.8元 /吨收取;月用水量超过40吨,40吨以上部分,按照 1元 /吨收取;集体用户(两户以上共用一块水表)由供水公司按照总表用水量分摊到户,按上述标准计征。未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 0.8元 /吨;已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但未达标排放进入城市排污管网的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 0.8元 /吨;已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且污水达标排放并进入城市排污管网的工业企业,按上述工业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 15%收取管网运行维护费;已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且污水达标排放,但其污水未进入城市排污管网的工业企业,免征污水处理费。
行政事业用水污水处理费调整为 0.9元 /吨;经营基建用水污水处理费调整为 1元 /吨;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调整为 1.1元 /吨。此外,使用自备水源的污水处理费按照相应用水种类标准执行。对于城市困难群众及社会福利机构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将实行优惠政策。
对城市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用水户每户每月免收 6吨污水处理费;社会福利机构(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按居民生活用水最低标准减半征收污水处理费,优惠政策将采取“先征后返”的形式执行。据悉,此次萍乡市城市污水处理费调整由省发改委统一组织了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