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报讯 河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近日通过《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条例》首次允许排污权有偿转让,这为河南省实施排污权的有偿转让提供了法律依据。
《条例》对排污权有偿转让做出了规定,在保障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逐步推行有偿转让。
《条例》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保险形式抵御水环境污染风险,这就意味着污染单位和个人要办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于排污单位的事故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保险公司直接向第三人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
《条例》规定,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这一区域内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涉水建设项目的“区域限批”和排污单位限批制度,对强化环境准入,从源头上控制新建高污染、高耗能项目,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