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财政局获悉,我市出台《合肥市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规定了单位和个人须交纳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具体标准。
《办法》规定,从今年9月1日起,凡是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并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自备水源使用者都纳入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具体征收标准为:生活用水每立方米0.76元,工业(含办公)用水每立方米0.845元,经营服务业用水每立方米1.215元,特种用水每立方米1.765元;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财政部门委托市水务部门代征。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王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