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中国来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4月11日,达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Marsh)高级副总裁,亚太区环境风险团队的负责人Lionel Mintz,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Lionel Mintz的这个判断源于我国将在7月1日生效的《侵权责任法》,此法第8章中第65和66则法条规定:环境污染者在环境侵权当中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
新法生效对企业而言,需考虑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企业内部是不是建立了良好的环境风险管理机制来规避风险,二是如果有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是不是有一个风险和责任转移的机制来保障自己的财务状况稳定。
新法倒逼企业投保
实际上,《侵权责任法》并没有明确的要求企业要进行环境风险管理,但是我国的法律往往从惩戒方面去规范各种行为主体的行为责任,进而减少这种行为。所以,新法通过让企业承担更为严重的责任来规范企业的行为,要求企业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进行环境风险管理。
北京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涛告诉记者,《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法条向外界传递了这样一条讯息:一般情况下,只要污染者造成了客观上的污染,那么他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污染企业要想证明自己没有污染,不应当承担责任,就必须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排污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但这个证据往往是很难拿出来的。”
这样,企业就不得不考虑环境风险转移问题。显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是规避风险的有效举措。
冯涛介绍,在学术层面上,很多学者都提到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包括在《侵权责任法》当中,很多的立法者也建议在此法当中应该规定,对于环境污染风险较高的排污单位,要购买足以履行其责任限额的保险。但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和现在企业发展的现状,法律并不能太过激进,所以没有一步到位,把强制性写进法条。
事实上,对于所有企业来说,环境风险都是难以摆脱的“魔咒”。大型企业自是不必多说,一些中小企业虽然规模较小,但是如若管理环境风险不当,造成的损失也可能很大。
“比如一个小型的化工厂,如果排污处理不善,污染了土壤或者水系,也会带来巨额的清污费用。”此外,Lionel Mintz告诉记者,许多看似和环境污染不沾边的企业,也应该建立起风险管理的意识和机制。
目前国内一些环境风险高危企业,也都有相应的环境风险管理措施,如排查、监测、应急等。但一旦环境事件爆发,高昂的赔付考量着企业。
据Lionel Mintz介绍,在发达国家,许多大型企业都采取了一系列的环境风险管理措施,但是他们还是会去购买单独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企业应当了解保险只是风险转移的手段之一,应当更主动的去实施环境风险管理措施,以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Lionel Mintz指出,企业采取的风险管理的措施对于企业在保险市场上获得有竞争力的保费价格和优惠的承保条件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发展有赖国际再保市场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是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的,目前在中国尚处于起步阶段。”Lionel Mintz告诉记者。
因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本身的复杂性,在国外做这个的也是一些比较大的保险公司,许多承保人甚至有一些环境保护方面的背景。
《关于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下发后,除了国内的保险公司开发了相关产品,国外在华设有机构的一些保险公司也从他们的母公司引进了国外通用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
与其相比,国内保险公司开发的产品目前的保障范围较窄、赔偿限额较低、针对性不是很强,另外保单的措辞方面也不是很清晰,并不能完全满足企业的需求,例如,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等各种污染等均属保险除外责任。
“对于中国的保险公司来讲,最重要的是要积累环境风险管理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经验,以提高自己的承保和理赔水平。”Lionel Mintz 告诉记者,在起步阶段,必须要考虑保险公司的承保理赔经验和承保能力,保险产品不宜过于复杂,应逐步扩大保险保障的责任范围、提高保险的赔偿限额。
考虑到许多环境风险事故只要发生就是大的事故,清理成本非常高,所以中国的保险市场如果能在国际市场上得到合适的再保险支持,对于此险种在中国的发展将会起到非常好的推动作用。
此外,未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究竟前景几何,还要看《侵权责任法》生效后的司法解释和具体的案例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