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闭幕的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和修订后的《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这三部新法规都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重点对村镇供水的规划建设、水源水质、工程管理供水、用水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结合城乡统筹发展,条例提出完善村镇供水体系,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逐步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发展思路,增强了立法的前瞻性,使地方立法能够更加充分、更加及时地适应和反映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同时,条例明确界定了村镇供水工程的公益性质,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工程建设投入、建设用地、提水电价、运营税费、维修养护等方面予以扶持和优惠,并对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实行定价或限价,供水单位对生活特殊困难的农村居民在供水价格上给予一定优惠,由县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修订后的《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将农业机械安全监管扩大到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各环节;完善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强化了投入保障。
修订后的《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进一步规定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地方志工作中的责任,完善了修志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