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昨天在并闭幕,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的制定,主要是为了在法规层面解决我市城市排水目前存在的3个突出问题:一是污水回收处理能力不足,全市日排污水量64.02万立方米,但城区6座污水处理厂可收集能力仅为41.76万立方米/日;二是超标排污废水对排水设施和环境破坏比较严重,餐饮业、洗车业、建筑业、医疗业等超标污废水直接排入排水设施,造成管道腐蚀,污染水体环境;三是对污水处理后的利用水平不高,我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再生水利用的管网建设不配套,污水再生利用尚未形成有效激励机制,设施建设和运行规模与我市水资源短缺及水污染严重的形势极不相称。
《条例》明确了政府投资建设城市排水设施的主体责任,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排水专项规划”,规划内容应包括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规划;再生水利用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规划等。
为合理利用城市水体,避免水体再污染,《条例》对排水设施的管道建设提出要求:“新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符合城市污水、大气降水分流和再生水利用的要求。对既有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逐步进行城市污水、大气降水分流和再生水改造。禁止城市污水管道和大气降水管道混接。禁止再生水供水管道与自来水管道连接。”
《条例》规范了再生水利用的原则和使用范围:“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区域内的单位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使用再生水:城市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等市政设施用水;冷却、洗涤、工艺、车辆冲洗等生产经营用水;观赏性景观、湿地等环境用水。”此外,《条例》还对城市排水设施维护和城市排水许可监管等都做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