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排污超标该采取哪些应急措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怎么处置?对违规超标排放的如何严惩?近年来,工业废水排放引发的环境问题频发,备受关注。记者从省环保厅获悉,以往缺乏约束的管理细节,将在7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找到处罚依据。
发现超标可直接关闭纳管设备
对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办法》中也强化要求,其中指出:运营单位要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对出水水质负责。
如发现排入设施的水污染物浓度异常、影响达标排放的,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该部门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发现排水单位排放水污染物浓度超标、影响达标排放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关闭相应排水单位的纳管设备,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污水监控要联网
针对污水排放的监控和处理不到位问题,《办法》中要求,运营单位应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进水口、出水口安装水量、水质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并与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自动监控设备,还应当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违规排污最高罚三万
《办法》规定,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考核不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台账制度或者台账不真实的;未按照规范处置污泥或者违反污泥委托处置规定的行为,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符合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发现设备违规超标排污等情节严重的,最高可一次处3万元罚款。
污泥属地集中处置
多年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如何处置利用为环保人士聚焦。记者获悉,即将实施的《办法》中规定,污泥实行属地集中处置。确需转移处置污泥的,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泥,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置。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由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负责处置。委托处置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污泥运输单位和污泥接收单位,应当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污泥运输单位要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