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水利部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工作。
本次规划是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首次全面系统开展的水土保持综合性规划,是今后一个时期水土保持工作的发展蓝图和重要依据。主要任务包括:根据区域自然条件、水土流失及其防治特点、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制定水土保持区划方案;统筹兼顾整体与局部、开发与保护、近期与远期的关系,充分利用已有的相关规划成果,结合区划方案拟定总体防治目标及分区防治方略;确定分区水土保持工作与生产发展方向,完成区域布局与规划,提出各区水土保持目标和任务;开展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的复核与划定工作;分析不同区域水土资源优化配置及防治模式,提出重点项目规划和布局;完成水土保持监测规划、非工程措施实施规划和水土保持科技支撑能力建设规划;提出近期重点建设项目安排和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开展重点专题研究。
《通知》要求,全国水土保持规划报告要于2012年年底前完成;省级水土保持规划报告要于2013年年底前完成。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土保持规划完成后,按照《水土保持法》规定报批。《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由水利部负责组织编制,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完成辖区内有关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的任务。省级水土保持规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编制。省级以下的市(地、州、盟)及县(市、区、旗)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为水土保持规划技术总负责单位。
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工作涉及范围广、行业多、任务重、技术难度大。为确保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通知》明确要求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参照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工作组织方式,抓紧建立和完善相应机构,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要强化协调沟通工作,积极做好与相关行业和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广泛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确保规划编制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规划编制工作经费实行分级负责筹措。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抓紧落实规划编制工作所需经费,保障规划编制工作顺利进行;要注重信息宣传,利用多种信息平台,发挥媒体宣传作用,为规划编制工作创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通知》最后要求,各有关单位一定要统一思想,坚定信心,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确保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完成,为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提供可靠的基础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