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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污染防治2017年度工作方案”印发
发布日期:2017/4/7 7:09:33

  日前,陕西省水污染防治2017年度工作方案》印发。全文如下: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水污染防治2017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7〕1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水污染防治2017年度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3日


  陕西省水污染防治2017年度工作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推进我省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各项任务的落实,制订本方案。


  一、水质目标


  ——控制指标:汉江、丹江、嘉陵江等长江流域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渭河、延河、无定河等黄河流域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不低于40.6%,劣V类断面比例小于9.38%。各市(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全省地下水水质极差比例控制在16.3%以内。瀛湖、千湖、石泉水库水质达到Ⅱ类,黑河水库水质达到Ⅲ类,渼陂湖、红碱淖和卤阳湖水质不低于现状。


  ——巩固提升指标:仕望河昝家山断面水质稳定保持Ⅱ类,延河朱家沟断面水质稳定保持Ⅳ类,窟野河温家川断面水质稳定保持Ⅲ类。清涧河王家河断面水质提升至Ⅲ类,黄河龙门断面水质提升至Ⅳ类。其他断面水质不低于2016年水平。消除榆林市榆阳河8.4公里的黑臭水体。


  二、重点工作


  (一)工业污染防治。


  1.强化“10+3”企业取缔工作。向社会公开已取缔的“10+3”企业清单,全面总结取缔工作完成情况并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环境保护厅。加强环境执法后督察,杜绝不符合产业政策且已关闭的工业企业死灰复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等参与;各市县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区政府落实,不再另外说明)


  2.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督促各类新建、升级的工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开展规划环评,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及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全省39个省级以上工业集聚区建成并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全部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20%。对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或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等参与)


  3.污染企业退城入园(区)。全面排查城市建成区内现有石油化工、造纸、印染、钢铁、有色金属、原料药制造等高污染企业,2017年底前,高污染企业全部搬迁入园(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参与)


  4.开展重点行业水污染专项整治。对造纸、焦化(含兰炭)、氮肥、有色金属(铅、锌、汞、钒等)、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含皂素)、制革、农药、电镀、石油开采及加工、煤化工(煤制甲醇、烯烃等)、果汁等行业进行专项整治,系统推进清洁化改造。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皂素行业实施资源回收和节水清洗技术改造,兰炭行业实施剩余氨水再利用及低水分熄焦技术改造。(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科技厅等参与)


  (二)城镇污染治理。


  5.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应与污水处理厂同步建设、同步建成运行,实行雨污分流,减少污水直排。2017年底前,西安市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汉丹江流域县级以上污水处理厂全部实施提标改造;全省各市(区)城市建成区、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和7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6.规范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将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纳入地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加快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项目建设。健全污泥转运管理机制,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2017年底前,全省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市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实现稳定化、无害化处理,县城、重点镇污水处理厂脱水污泥基本得到妥善处置和利用;各市(区)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75%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7.城镇再生水综合利用。加快编制再生水设施建设专项方案;所有新建污水处理厂项目要同步配套建设中水生产设施,现有污水处理厂要通过引进技术、更新设备、提标改造等措施,提升中水资源供给能力。2017年底,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要配套安装建筑中水收集回用等设施;陕北、关中地区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2%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8.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全面排查黑臭水体并加大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进展情况,对各市(区)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要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治理达标期限等信息。2017年底前,实现非汛期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西安市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榆林市消除榆阳河8.4公里的黑臭水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三)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9.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完成农业面源污染调查前期准备,制订并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到2017年底,全省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化肥利用率和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不低于2016年水平。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对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开展风险监控评估,对环境激素类化学品实施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10.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县级以上政府要参照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加快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2017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本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省农业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参与)


  11.深入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精准扶贫和美丽乡村建设为抓手,加快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推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开展农村小型河流河道清淤疏浚、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和改水改厕等美丽乡村建设工程。实行“以奖促治”政策,逐步扩大农村环境综合连片整治范围,完成年度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重点解决严重危害农村居民健康、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积极推进国家级和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示范县、示范乡镇和示范村创建工作。(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四)水资源节约保护。


  12.控制用水总量。加强取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管理,对纳入国家和省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的重点用水单位严格监管。实施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完成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建设年度目标任务。2017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106.4亿立方米以内。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双控制,完成地下水超采区压采目标,有效涵养和保护地下水资源。(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13.加强城镇节水。西安、咸阳、铜川、渭南市要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或《城市节水评价标准》I级节水要求,其他市(区)要达到《城市节水评价标准》Ⅱ级节水要求。2017年底,全省符合节水标准的城市比例应大于7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14.提高用水效率。开展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明确各市(区)年度用水效率控制目标,考核年度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严格执行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相关目录,将再生水、雨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区域水资源规划或节水专项规划。(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15.开展生态流量试点。依法保护生态空间,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完善水量调度方案,保障河流生态流量,非汛期(每年除7—10月外)渭河干流林家村断面流量不低于8立方米/秒。2017年底前,在渭河流域确定生态流量试点河流清单,完成相关调查评估报告。(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参与)


  (五)水生态环境保护。


  16.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加强饮用水水源监控、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建设,有序开展乡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与评估。严格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周边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启动安康、汉中、榆林市备用或应急水源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水质检测,全省26个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县供水水质达标率达到92%以上。2017年底前,编制并批准实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实施方案或规划。(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17.防治地下水污染。开展“双源”(城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和污染源)及补给径流区内重点监管污染源调查评估,完成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环境状况调查年度目标任务,石化生产存储、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逐步实施必要的防渗处理。2017年底前,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建设。(省环境保护厅、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18.全面推行排污许可。2017年6月底前,完成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年底前,完成《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所涉及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2017年底前,完成省、市级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19.提升水环境监管水平。进一步加强市、县级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2017年底前,建成全省统一的水环境监测网,着力提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20.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境保护、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或机构要加强协作联动,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陕西银监局、陕西证监局、陕西保监局等参与)


  (六)强化科技支撑。


  21.编制技术指导目录。编制我省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加强指导目录的实施,提高入选技术示范推广率,建立信息反馈和指导目录定期完善修订机制。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因地制宜,选择适用水污染防治技术,编制技术指导目录。(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22.加强环保新技术示范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污泥资源利用和安全处置等适用技术,推动科技成果共享与转化。(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七)重点流域污染防治。


  23.强化水环境目标管理。2017年底前,制订完成并向社会公开35个水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和15个优先控制单元水体达标方案。逐级分解落实水污染防治工作责任,涉及不达标断面控制单元的市、县(区)要逐一排查本行政区域内污水排放口并落实专项整治措施。启动实施清涧河王家河水质不达标断面水体综合治理,逐步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对2016年黄河流域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控制单元,所在县级以上政府要编制和实施水体达标治理方案。对治理后水质仍不达标的区域,由省环境保护厅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政府法制办等参与)


  24.扎实推进行动方案实施。以水质控制单元为核心,重点抓好全省15个优先控制单元主要防治任务的落实。做好《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巩固提高三年行动方案(2015-2017年)》和《汉江丹江流域水质保护行动方案(2014-2017年)》收官工作。推进延河流域、无定河流域水污染治理工作,提高监管考核水平,确保达到年度水质目标。(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25.突出分区域精准治理。加强陕北地区水环境风险防控,重点开展油气开发企业的石油天然气管线、危废物处置、贮存设施等重点污染源和潜在环境风险排查,严防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渭河流域以宝鸡卧龙寺桥至虢镇桥、咸阳铁桥至新丰镇大桥段水域为重点,无定河流域以榆溪河为重点,排查控制单元内重点污染源,严格排污管理,确保水质稳定达标。汉丹江流域重点排查尾矿库、矿山开采和加工、交通干线等风险源,保障水质安全。(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安监局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夯实主体责任。各市(区)要积极推行河长制,制订河道治理计划,推动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协调解决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分区分段夯实流域水环境管理主体责任;要按照本工作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对标水质目标量化重点工作,落实责任分工,明确时间节点,完善保障措施,方案及时报省政府并抄送省环境保护厅。省级各相关部门要对牵头和参与的工作制订年度计划,加强督办。


  (二)强化调度通报。各市(区)、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对《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的重点工作建立台账。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各市(区)向省环境保护厅报送上季度水质目标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省级各有关部门向省环境保护厅报送上季度牵头和负责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省环境保护厅定期通报各市(区)完成情况。2017年12月20日前,各市(区)、省级各有关部门将水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自查报告报省环境保护厅。


  (三)推进信息公开。各市(区)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包括红黄牌企业名单、达标方案实施情况、地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安全状况、黑臭水体治理情况、区域水环境质量、重点排污单位情况和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等,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四)加强执法监管。省环境保护厅对企事业单位涉水环保设施、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企业在线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进行检查,在问题突出的流域或行业开展专项执法行动,通过挂牌督办、案件通报、移送司法等措施,切实解决各级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特别恶劣的环境问题。


  (五)严格考核问责。省环境保护厅对照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及本方案,对各市(区)工作完成情况开展季度、半年评估和年度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转移支付和生态补偿等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区),由省环境保护厅约谈市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视情报请省政府对其约谈。对未完成地表水年度目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排放水污染物项目。


  (六)完善补偿机制。自2017年起,在渭河、延河、无定河、汉江、丹江干流、陕南、陕北重点支流建立流域上下游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渭河、汉江、丹江干流按照现有补偿机制要求,由省级部门实施断面考核和扣缴补偿资金。延河、无定河以及陕南、陕北重点支流各级政府应签订补偿协议,建立流域上下游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自行确定辖区内干流、支流水质断面考核,扣缴污染补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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