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的指导,规范国家节水型城市管理,切实提高城市用水效率,改善城市水环境,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进行了再次修订。日前,两部委印发新修订的《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要求各地加大城市节水工作力度,并组织做好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复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申报与考核办法对申报范围、条件、时间和考核年限、程序、材料,考核评审组织管理、程序、动态管理及复查等作了详细规定。根据办法,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考核工作每两年进行1次,接受申报为双数年;复查自命名之日起每4年进行1次。申报国家节水型城市,须获得省级节水型城市称号满1年(含)以上。被撤销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城市,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申报城市要实事求是准备申报材料,数据资料要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若发现造假行为,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对经复查不合格的城市,两部委将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对不按期申报复查、连续两次不上报节水统计数据或工作报告的城市,撤消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
考核标准规定了国家节水型城市必须具备的5个基本条件,如有任何一条不符合要求,则不具备申报资格。此外,考核标准还规定了基础管理指标、技术考核指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