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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拟规定:污染控制未完成 建设项目暂停审批
发布日期:2011/11/29 10:42:32

  28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三审的《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作了较大修改,尤其对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办理相关行政区域内可能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手续等,增加了列举性的条款。


  在对草案的二审中,有委员提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对流域水环境特别是水污染严重区域的监督管理。为此,三审稿增加规定,有下列情形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办理相关行政区域内可能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手续,并通报当地政府采取治理措施: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行政区域边界断面、主要河道控制断面未达到阶段水质目标的;未完成违法设施拆除、关闭任务的;因违法批准新建、扩建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造成供水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


  三审稿还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水污染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重点监管区,确定重点监管的行业和企业,限期整治。重点监管区未达到整治目标的,应当暂停审批或者核准行政区域内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此外,当前各地设立的工业集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滞后,对流域水环境,特别是下游地区饮用水安全造成威胁。为此,三审稿增加规定:新建工业园区应当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已设立但未实现污水集中处理的工业园区,应当暂停审批或者核准园区内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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