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塔河流域管理局获悉:近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自治区水利厅联合印发关于塔里木河干流区供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塔里木河干流区供水价格进行了调整。新价格已于11月1日起执行。
此次塔里木河干流区供水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为:农业供水价格以2007年为成本年,核定农业供水成本为0.0266元/立方米。考虑干流灌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水户的承受能力等情况,农业供水价格实行分步调整,即由现行0.0039元/立方米调整为0.019元/立方米。牧业草场用水价格由现行0.00037元/立方米调整为0.001元/立方米。工业消耗水供水价格为0.3元/立方米(不含水资源费),贯流水供水价格为0.1元/立方米(不含水资源费);旅游业、建筑业等经营性用水价格为0.6元/立方米(不含水资源费)。
通知还明确规定对干流超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即:超过规定限额20%以内(含20%)的部分,按照上述水价的2倍计收水费;超过规定限额20%以上的部分,按照上述水价的4倍计收水费;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对擅自挤占生态用水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上述水价的10倍计收水费。
据塔管局有关领导介绍,塔河近期综合治理项目实施以前,塔里木河干流区没有统一的供水水价。项目实施后,2002年自治区以1997年供水成本为基础确定了塔里木河干流区供水水价。随着近年来塔河综合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干流上一大批水利工程相继建成并投入使用,沿线灌区灌溉保证率大大提高,防洪抗洪能力增强。但由于干流供水成本不到位,工程管养经费严重不足,导致工程得不到有效的维修养护。为保证干流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本次适当调整了干流区供水价格。此次干流水价的调整,必将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和用水效率,促进干流区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