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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部专家称污水“费改税”近期不宜行
发布日期:2010/12/22 10:48:04

  尽管环境税广受关注,“十二五”期间也有望实现突破,但国家环境保护部有关专家表示,污水费改税近期不宜行。


  “中国水污染控制战略与政策创新研讨会”将于22日在南京召开,环保部环境规划院战略部主任葛察忠、任雅娟等专家为会议提交的研究报告认为,污水排放税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将排污收费改成环境税仍存在一些制约因素。


  “再考虑税收征收成本和征管水平等现状,近期不宜将污水类排污费改为污水排放税。”葛察忠说。


  上世纪70年代末国家开始实施污染物排污收费制度。据葛察忠介绍,30年全国累计征收排污费1479.5亿元。从全国排污费征收情况看,征收额较大的区域主要集中在经济相对发达的东部地区,增幅较大的省份集中在中西部地区。


  这其中,污水和废气在排污费总额中占有很大的比例,但近年来,由于国家实施总量控制、污染减排等措施,水污染排污费所占比例由2004年的36.3%下降到2009年的14.8%。


  据专家们分析,在过去几十年的发展中,水污染排污收费承载了更多的职能,特别是已经被用作水环境管理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环保部门加强对排污单位监管的有效手段之一。


  专家们认为,费改税后,污水排放税作为税收的一种,势必将由税务部门来负责征收和管理,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环保部门与排污企业的联系,削弱环保部门的威慑力。放弃现有的排污收费体系,对环保部门现有相关资源也将造成一定程度的浪费。


  此外,由于发展的不平衡,在水环境管理和水污染排污收费问题上,中国存在着地域和行业上的差异,大、中、小城市以及东、中、西部地区在排污费的征收率、征收额、征收标准等方面的各自特点,费改税如何兼顾各地的发展状况也是一个难点。


  “排污费改税与地方政府收支规范密切相关,同时也涉及到中央与地方分配关系的进一步调整,因此必须考虑与财政体制改革相结合。”葛察忠说,“十二五”期间国家将增加氨氮为控制指标,水污染防治工作将以控制这两种污染物排放总量开展,如果污水排放税以污水排放量为税基,将加剧水污染防治的难度。


  专家们认为,水污染物排放税技术性较强,税务部门征管存在一定的难度,另一方面各地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欠税问题,费改税并不一定能大幅提高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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