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中山市2009年度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
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府办电〔2010〕10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山市2009年度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一日
市政府:
为确保我市2009年度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以下简称“更新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环保部和省环保厅《关于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的通知》(环发〔2009〕162号、粤环函〔2010〕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更新调查的必要性
污染物排放基数的确定是制定“十二五”环境规划和推进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基础。2007年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虽然摸清了我市污染源分布、数量等基本情况,但由于普查获得的污染源数据是2007年度数据,不能直接作为“十二五”各项工作的基数。在继续按现行方法完成“十一五”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同时,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为基础,开展更新调查工作,可以更加准确地获取“十一五”末期污染源数据,为“十二五”污染减排和各项环境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二、更新调查的时点、范围、内容和污染物种类
(一)更新调查时点。
2009年12月31日,更新调查资料的时期为2009年度。
(二)更新调查范围。
更新调查范围为我市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产业活动单位名录为总体,按污染源个体排污量大小降序排列,筛选出占总排污量(固体废物以产生量计)85%以上的企业为重点调查单位;并增加2008、2009年新、改扩建企业,废水中产生重金属类物质的企业、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污水处理厂和2009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纳入重点调查。下级筛选的重点调查单位名单中必须包括上级重点调查单位名单中位于本辖区内的企业。
2、农业源。农业源主要调查禽畜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污染源。禽畜养殖业污染源调查范围包括:舍饲、半舍饲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水产养殖业污染源调查范围包括:池塘、网箱、围栏、浅海、滩涂、工厂化养殖厂(区)。对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水产养殖场进行发表调查,其余部分以市为单位进行估算。
3、生活源。生活污染源主要调查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不含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生活源)和机动车污染源。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调查以镇区为单位,填报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等数据;机动车污染源调查以市为单位,填报机动车分类登记在用数量。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全口径纳入调查,调查范围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工业区集中污水处理厂等。
(三)更新调查内容。
1、工业源。调查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
2、农业源。调查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等指标。
3、生活源。调查生活源排放的以污水和废气为主的污染物等指标。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调查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
(四)更新调查污染物种类。
参照常规环境统计,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污染物种类为基础,并考虑即将实施的《中国资源环境主要统计指标体系》需要,筛选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总铬、六价铬、氰化物。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调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及其他工业固体废物。
三、组织实施与保障
(一)组织保障。
为确保圆满完成我市更新调查任务,由中山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负责更新调查的宣传、组织、实施和质量把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普查办”、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拟定市更新调查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组织更新调查培训、开展监测和质量控制等工作,筹备相关会议,汇总和分析更新调查数据,并按规定发布更新调查相关信息。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工作方案及其实施细则,安排专人协调具体工作;按照部门职能分工,指导和检查更新调查工作,推动本系统积极参与本次更新调查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工如下:
市公安局负责提供机动车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更新调查及相关调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更新调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及时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
市建设局提供垃圾处理场(厂)名单,会同环保部门开展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厂)更新调查,参与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更新调查;
市农业局负责农业污染源更新调查,会同海洋与渔业局、环保局完成农业源更新调查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更新调查;
市统计局配合环保局提供与更新调查相关的基础信息,协助做好数据审核、统计与分析工作;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水产养殖业污染源的更新调查;
各镇区要继续沿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人员架构及办公室,加强组织、协调和检查,层层落实责任,及时发现和解决更新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更新调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可设立污染源调查机构,负责本单位更新调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更新调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调查员,确保圆满完成本镇区的更新调查工作。
(二)技术保障。
按照现场监测、物料衡算和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上级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更新调查的技术路线。
1、加强监测。市普查办成立市污染源监测小组,对重点污染源进行监测,及时掌握重点污染源监测情况,建立监测台账和数据库。
2、加强培训。采取分级培训的形式,市普查办负责各镇区调查员和各部门调查指导员的培训,各镇区普查办负责本级调查员及调查对象的培训,确保所有参加调查的人员都经过培训。
3、加强数据审核。市普查办组织开展更新调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镇区更新调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求重新调查。市、镇两级要建立更新调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更新调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4、现场核查。市普查办负责数据现场核查,制定现场核查工作方案,确保更新调查数据真实可靠并能够通过国家和省的质量抽查。
(三)经费保障。
我市更新调查所需经费由市、镇区共同负担,纳入两级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经费主要用于更新调查方案制定与评审、培训、现场监测、入户调查、专用设备购置、数据录入与处理、数据库维护、检查与核查等。
四、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月10日前完成)。
1、明确责任,落实经费。各镇区要在1月底前按要求明确更新调查工作的具体承办部门,落实更新调查经费。
2、制定工作方案。经确认后,重点调查对象数达到100个及以上的镇区,其普查办应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更新调查工作方案,并结合自身实际,制订本辖区的更新调查工作方案,并在1月31日前报市普查办备案。
3、筛选企业名录,根据条件补充2008、2009年新增企业。市普查办于1月20日前组织各镇区普查办根据省环保厅提供的筛选条件对2008、2009年的新增企业进行筛选,确保主要排污企业纳入调查,并与省环保厅下达的企业名录合并,形成2009年度工业源调查名录。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名录由市建设局协助市环保局补充。农业源名录由市农业局补充。
4、更新调查监测。市普查办统一协调开展更新调查监测工作,在2月10日前完成现场采样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原始记录台账及档案,并在2月23日前完成更新调查监测数据的整理汇总工作。
5、召开动员会,开展更新调查培训。各镇区要根据重点调查及一般调查的污染源数,按适当比例选配调查员。市普查办于2月5日前召开全市更新调查动员会,并通过“会训结合”的形式对调查员进行培训。
(二)全面调查阶段(3月15日前完成)。
1、组织填报更新调查表。采取集中辅导与入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更新调查报表填报工作,于3月5日前完成。
2、建立镇区污染源数据库。各镇区要及时审核、录入、校验污染源数据,建立本镇区污染源数据库,于3月10日前填报非重点污染源估算表,完成本镇区2009年总排污量的核定。
3、建立市污染源数据库。市普查办于3月15日前完成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等更新调查数据的收集汇总工作,建立市级污染源数据库。完成对全市非重点污染源的估算以及全市2009年总排污量的核定。
(三)汇审、上报数据阶段(4月7日前完成)。
市普查办组织数据现场核查,完成全市更新调查数据审核与汇总,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四)分析总结阶段(4月23日前完成)。
市普查办组织完成全市更新调查的分析报告和工作总结,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五、更新调查资料管理
所有更新调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调查数据,对于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调查资料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此次更新调查得到的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目的,不与完成“十一五”污染减排计划挂钩,不作为对调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发布动态更新调查结果。
以上方案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中山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