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环境保护法修正是一次大幅度修改,很有必要。因为在某种意义上,大家对生态环境的重视比其他民生问题更具普遍性和焦虑性。”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分组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针对目前农村污染问题严重情况,部分常委会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进一步强化农村环保的具体建议。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在吸纳各界意见和建议基础上,增加规定明确,各级政府应当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护农村环境。县级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李登海委员认为,除了增加农村环境保护的规定外,还应该在环保法中明确责任主体,应该像省长抓“米袋子”、市长抓“菜篮子”这样来明确县、乡镇、村的责任制。在农村环保队伍建设和费用资金保障方面,应该引起重视,应在法中加以明确。“另外,还要有环保所必要的设备,还要有掩埋场地或者处理的相关方式。”
“二审稿的第41条规定施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这里的主体是农民,把土壤污染的责任推给农民,我觉得严重不妥。”包克辛委员说,农民本身就是最大的受害者,建议在第25条“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后面增加“限制或禁止重金属含量较高的农药、肥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生产和销售。”这应该由政府从上游管起,而不应该把责任推给农民。
全国人大代表李士强认为,“合理施用肥料、农药及处置农业废弃物等”,这里应包括农村农业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比农业废弃物更严重。同时应该增加“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对万人以上村镇建立垃圾处理厂。加大对农村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和支持。”
刘振伟委员说,环保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增加了不少内容,比一审稿有很大进步。二审稿增加的内容中,增加了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和农业农村环境保护的内容,这很好。不足是,问题提出来了,后续的保证没有,谁去搞?谁去管?人力、财力、物力、标准、责任等,应该有一套后续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