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水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停止违法取水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补缴水资源费;逾期不停止违法取水行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拆除其取水设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日前,《石家庄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
据了解,《石家庄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已经列入市人大2010年立法计划,近日公布了《石家庄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果您对《条例》(征求意见稿)有什么意见或建议,可发送邮件至87872720@163.com,或打电话87011868。
优先满足生活用水
《条例》(征求意见稿)指出,水资源配置应当优先满足生活用水,优化配置生产用水,保障生态环境基本用水需求。在水资源不足地区,应当控制城镇发展规模和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及其他建设项目。
地下水年度可开采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确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同时,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划定限制开采区或禁止开采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直接取用水资源要办证
“直接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不得取水。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规定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除外。”《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凡未取得取水许可证擅自取水的,供电部门可切断其取水电源。
取水户应当安装检测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无取水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按取水设施日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同时,取水户应当确保取水计量设施运行正常,严禁擅自拆改、破坏计量设施。
取水申请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不得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取水应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然而,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和三种情形不执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城市(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能满足用水需要时,城中村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满足生活用水需要的;符合规定的用水限额的农业生产用水;农村集中供生活用水。
《条例》(征求意见稿)开发利用地下水,必须防止地面沉降、水源枯竭、水质恶化。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必须对不同含水层进行止水封隔。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地下水、地面沉降等观测资料,确定地面沉降地区的地下水年度开采总量和回灌总量,严格限制开采。
如果用户出现不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擅自拆改、破坏取水计量设施,以及擅自转让取水权、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等违反取水许可管理制度的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