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推进城镇减排工作,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建设和运行的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制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认真执行。
暂行办法指出,该办法适用于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的考核。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务厅(局)、市政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内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考核采取日常监管、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指标主要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污水处理率、处理设施利用效率、污染物削减效率以及监督管理指标。住房城乡建设部于每年5月前对上一年度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每年3月前完成上一年度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自查报告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自查内容除考核指标外,还应包括城镇污水处理规划编制和执行、城镇污水处理监管制度和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污水处理水质监测、重大安全事故等情况。
按照暂行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考核评分细则。考核结果采用百分制记分,分为优(≥85分)、良(<85分,≥70分)、中(<70分,≥60分)、差(<60分)4个等级。对考核结果为优的将给予表彰;对考核结果为差的,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并给予通报。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30天内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做出书面报告,并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和造假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