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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拟出台水污染防治条例
发布日期:2013/10/15 15:30:26

  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日前审议《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规定,经环保部门处罚后,不停止违法排污行为或逾期不改的,环保部门可“按日处罚”,每日罚款1万元。


  《条例草案》规定,对违法进行污水排放的行为采取严厉处罚措施:设置或变更排污口未经批准的,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发生水污染事故后瞒报、漏报和故意拖延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超过国家和湖北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消除污染,处排污费数额两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条例草案》鼓励排污权交易。排污单位重点污染物年度实际排放量少于年度许可排放量的,可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请减排登记,减排量可以转让也可以储备。工业废水、医疗废水、餐饮废水、畜禽养殖废水的排放需取得排污许可证。


  《条例草案》还规定,湖北省实行水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将水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与政府及行政首长政绩直接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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