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出台《关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在全市“试水”生态补偿机制,以进一步推进全市生态环保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调节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公共制度。即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对因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及其功能,经济发展受到限制的地区给予的经济补偿。
生态补偿资金重点支持“生态环境建设”、“自然保护区建设”、“饮用水源保护”、“城乡环保基础设施和环境监控能力建设”、“生态公益林建设”、“万里清水河道工程”、“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及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编制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同时,结合年度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安排项目,对欠发达乡镇、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生态环境作用明显的重大项目实施必要的倾斜政策。
据了解,生态环保资金补偿项目及标准为:规划编制项目中对生态文明示范乡镇(街道)规划编制,补助标准为3万元/个;对生态文明示范村规划编制,补助标准为2万元/个。生态文明示范乡镇(街道)通过验收并命名的奖励15万元/个,生态文明示范村通过验收并命名的奖励8万元/个;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乡镇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设工程、生态建设示范工程、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及设备维护及其在线监测(控)系统建设项目,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控)系统建设项目,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项目,村级生活污水示范工程及管网铺设、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等。其中,工程类项目补助标准为项目总投资的20—30%,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生态保护与建设项目内的自然保护区建设、清水河道工程、小流域治理工程、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低效生态公益林改造工程,项目补助标准为总投资的10—20%,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饮用水源保护工程项目中的农村生活饮用水源达标区创建项目,项目补助标准为总投资的20%,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