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分组审议《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细化了生态补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绿色信贷、排污权交易等4项制度的具体内容。这些制度,有些已经在全省推行,有些正在试点推进中。
鼓励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条款:防范企业环境污染风险,建立环境污染赔偿机制。鼓励湘江流域重污染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或者缴纳环境污染治理保证金。
案例:2008年9月,株洲市昊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发生氯化氢气体泄漏,导致周边部分农田受到污染。由于该公司事先投保了环境污染责任险,事后保险公司立即与村民达成赔偿协议,事故得到妥善解决。昊华化工成为我国获得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赔的首家企业。
促进流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条款:湘江流域设区的市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排污权交易平台,促进湘江流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要增加水污染排放总量的,应当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取得相应的排污权。
案例:2011年4月6日,湖南省排污权交易试点正式启动。首批试点城市株洲,针对化工、石化、火电、钢铁、有色、医药、造纸、食品、建材等9类污染较重企业,启动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截至去年底,株洲市区90%以上的企业已在株洲市排污权交易所办理了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相关缴费手续。
流域内实行生态补偿
条款:上游地区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行政区域边界断面水质未达到阶段水质目标的,应当对下游地区予以补偿;上游地区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行政区域边界断面水质达到阶段水质目标的,下游地区应当对上游地区予以补偿。补偿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确定的其他方式支付。
案例:从今年3月5日起,位于湘江流域下游的长沙市出台境内河流生态补偿办法(试行),对浏阳河等跨行政区域河流开始实行断面水质监测,水质超标时上游县市区要给下游县市区补偿。该办法作为湖南环境资源区域补偿改革的一次试点,其后将在全省其他流域推行。
实行绿色信贷制度
条款:在湘江流域实行绿色信贷制度。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体系,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动态数据库,并与金融机构实现信息共享。
案例:2008年,湘潭市金融机构率先提出“以绿色信贷助推两型社会”理念,对企业贷款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 2009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湘潭分行等金融机构,将6.4亿元信贷资金投向了湖南碧绿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该市还出台系列扶持举措,包括辖区内各银信机构对信用优良的环境友好型企业,贷款利率给予下浮10%的优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