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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意见贯彻执行“两高”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3/12/24 10:41:02

  如何确保“两高”司法解释落到实处,使环境污染犯罪得到依法惩治?


  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环保厅联合出台了《贯彻执行“两高”司法解释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两高”司法解释具体细化,明确了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环保局的职责,要求建立起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环保局联动机制,严格规范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移送,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


  ■明确职责 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环保、公安、检察、法院各司其职,有效控制环境刑事犯罪


  《意见》对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建立起四部门联动机制,有效控制环境刑事犯罪。


  《意见》规定:各级环保部门要抓好预防环境犯罪的教育工作,约谈和警示企业,预防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建立环境行政执法对环境违法犯罪责任追究的移送程序和监督制度,扎实做好环境污染案件的移送处置工作。按照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的规定进行排查,及时将涉嫌环境刑事犯罪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环境监管失职者,依法移送检察院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对尚不构成犯罪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环境违法者,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罚;对尚不构成犯罪的环境监管失职者,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对司法机关移交的环境行政案件及时调查处理。


  同时,环保部门要加强组织和指导开展环境污染事件损害评估和司法鉴定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对有关行政机关移送、社会各界和群众举报以及本机关掌握的涉嫌环境犯罪线索,要依法及时立案侦查。对侦查终结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对经侦查不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按规定进行治安处罚。


  各级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要及时审查并作出是否批捕、起诉的决定;对环境行政机关提出的关于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的立案监督申请,要及时审查并作出决定;对在法律监督职能中发现的环境行政机关的执法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环境行政执法机关纠正。


  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起诉到法院的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案件的审判,严格按照“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处环境污染犯罪刑事案犯;对案件审理中发现应追究行政责任的,要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对环境行政机关执法中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督促环境行政执法机关改正。


  ■及时移送 不得以罚代刑


  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院备案


  《意见》明确,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院备案,不得以罚代刑。


  发现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监管失职的,应当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环境监管失职等有关环境保护等职务犯罪的案件或案件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调查时,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对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如实记录,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录音、拍照、录像、取样或者监测,做好有关证据的收集;需要环境污染损害鉴定的,委托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机构鉴定。


  在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时,对环境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保部门应当同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资料。对正在办理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相关调查工作。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已经立案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应当予以配合、支持侦查和调查工作,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的监测数据和其他证据材料。


  ■认真学习 严格贯彻落实


  控制环境刑事犯罪风险,从源头上减轻环境污染


  《意见》指出,各级环保部门、公安部门、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要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认真学习“两高”司法解释,充分认识出台“两高”司法解释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两高”司法解释的内容和要求。


  要加大开展“两高”司法解释普法宣传教育活动,采取举办培训班、组织法律咨询等形式,增进社会各界对“两高”司法解释的了解,增强各级各类人员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各级环保部门要组织企业负责人和相关管理及技术人员学习“两高”司法解释,增强企业界预防环境犯罪的法律意识,制定企业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控制环境刑事犯罪的风险,为从源头上减轻环境污染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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