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中审议《海洋环境保护法》等7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委员们认为,这7部修正案针对政府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从法律上支持政府转变职能和简政放权。其中很多问题都涉及到政府部门的职能分工,也涉及到法律通过后与其他法律的衔接工作,以及后续的调整、配套、管理工作。
在对《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审议中,有的委员表示,目前政府在海洋环境保护职能分工方面有点混乱,有些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包括海洋环境监测等等,分在多个部门当中。这次《草案》中提出,取消海洋部门的前置审批,要求环境保护部门环评时与海洋部门协商,避免多部门管理。这部法律修改得比较好,相应的,将来《环境保护法》就应该明确,环评以环保部门为主,同时会商其他部门。
《草案》对“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进行了修改。把“审查批准”改为“备案”,理由是另一项审批即“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核准”中,已经对平台作业情况、海域环境情况、溢油风险情况进行了审查。
有的委员提出,在海洋钻探方面,从国外情况来看,溢油事件影响非常大,是国际性的。《草案》中规定,竣工的时候进行应急能力检查,但是在钻探过程中,即没有竣工时,这个能力可能还没有演练。像美国墨西哥湾发生的溢油情况就是在钻探过程中突然发生溢油,产生了极其严重后果。所以对这一条应该有更详细的说明,或者把应急演练纳入“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核准”中去,这样可以确保对溢油事件相对安全的应急处置。
审议中有的委员指出,保护海洋生态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海洋是世界上污染严重的地区之一,海洋生态环境已到了不堪重负的程度,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迫在眉睫。
我国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最突出的是对违反海洋生态保护的处罚力度和国际的处罚力度差距非常大。例如,2011年渤海湾发生了溢油事件,按照当时法律规定,罚款不得超过它违法所得的30%,这样计算罚20万就可以了。但是一个英国公司在墨西哥湾也是发生同样溢油事故,结果被罚了几十亿元美元,这个差距太大了。尽管后来渤海湾溢油事件处罚力度大了一点,但也还是杯水车薪。国外的处罚力度是让涉事企业倾家荡产,随着经济发展全球化,应比照国际标准来制定罚款额度,细化、量化处罚标准。
审议中还提出,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各个法规出台后,有些地方政府也相应颁布了一些规定,造成国家上位法和地方下位法之间衔接不够,甚至有些矛盾。这种规定的不统一,导致执法中的混乱,建议由国家统一组织对现行国家和地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进行系统梳理,理顺法规之间存在的矛盾冲突,形成统一的一套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使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更好地进行。同时委员们还建议,在加强防范工业污染的同时,还要对一些河流的养殖业污染、生活污染、新的污染方式,比如说有害物质通过水土流失进入海洋的,还有现在潜在的,甚至有些还没有发现的污染方式,进行研究,加强防范。
审议中有委员还建议,制定海洋污染排放相关技术标准,加大处罚力度,加大污染违法成本。要重新审定海洋污染损害和补偿方面的法规条文,增加国家关于补偿方面的规定。增加《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实施细则,出台配套法规,规范海洋油、气开发造成污染的处罚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