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福建省已初步建立起生态公益林、重要水源地、矿产开采和水土保持等生态补偿机制。但从目前生态补偿政策执行的情况来看,还存在生态补偿标准偏低,补偿重点不够突出,补偿长效机制没有建立等问题。
【建议】 林守钦等2位代表提出《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该建议提出,一要适时提高生态林补偿标准,逐步缩小与商品林生产的收益差距,改变生态公益林投入与产出倒挂现象,从根本上解决生态公益林建设的持续发展问题。二要支持闽江源头县申报列入国家生态补偿试点县。三要调整优化生态补偿权重,应根据各地环境损益的评估结果,将平衡环境损益作为分配省级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资金的主要依据,综合考虑上游地区,特别是闽江源头县对生态保护建设相对于其他县所作出的牺牲和贡献,提高分配权重,进一步加大对源头县的转移支付补助力度。四是减免或返还闽江源头县征占用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省级生态公益林、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林地所要交纳的森林资源补偿费,或者减免 (返还) 的资金全部用于闽江源头县的生态建设。
【回复】 该建议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南平市人民政府等单位共同办理,代表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代表反馈满意。各承办单位一是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我省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 《关于支持福建省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若干意见》 过程中,争取国家支持,将我省西北部以武夷山—玳瑁山山脉为核心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增列为国家限制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加大中央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将闽江源、九龙江源列为国家生态补偿试点;明确提出进一步完善闽江、九龙江、晋江等流域生态补偿办法,推动建立汀江 (韩江) 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等要求。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征求国家有关部委意见,拟修改完善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二是建立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制度。省级财政在现有支持生态保护和补偿专项资金和补助办法不变的基础上,新增安排资金对 《福建省主体功能区规划》 确定的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且属于我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补助范围的县 (市、区) 给予财力补助。2012年安排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资金5.21亿元,2013年预算仍维持相同数额。三是完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制定 《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将建立以跨行政区交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为基础,补偿激励机制与赔偿约束机制并重的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并明确提出加大流域生态补偿力度。目前,该办法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正在修改完善。四是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从2013年起,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由原来的每年每亩12元 (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15元) 提高到17元 (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20元),同时建立省级生态公益林与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联动机制,补偿标准随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的提高而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