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已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本次草案修改稿拟规定,违法排污者除受到罚款处罚外,逾期不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如果这条法律最终能够通过,对于地方环保立法将具有突破性的示范意义。
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当前环境问题难以解决的一个重要原因。这几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确实想了一些办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取得了一些效果。但是,总体来讲,这些措施还没有击中要害,杀伤力不够大。目前,我国对违法排污行为的惩处力度偏轻,立法的脚步滞后于加严执法要求的需要,处罚力度远远低于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虽然一些地方对环保法律规定进行了修订,在某些方面有所进步,但是实质性的突破十分有限。去年,“两高”出台了司法解释,降低了环境犯罪入刑门槛。但是,对于大量不够入刑标准的违法排污行为,还需要更加有力的、直接的打击手段。
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实行按日处罚,这几年来一直呼声不断。但是,直到目前,在国家立法层面仍然没有相应的规定。个别地方有所尝试,但是还没有推广开来。一些地方在修订草案中列入了按日处罚的内容,但是,到最后审议通过时就不见相关内容了。之所以被删掉或者被弱化,主要还是考虑到经济发展:一是担心处罚太严,于激烈的招商引资竞争不利;二是担心很多企业会承受不起高额的罚单。所以在修法或立法的过程中,对于是否采用这一条款,各地都很慎重,有点投鼠忌器。这实际上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各地知道很多企业能够生存下来,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一些企业就是执行现行的处罚条款,也难以生存,遑论进一步加严处罚标准。
按日处罚不算什么创新措施,国外早已有之。美国早在1970年发布的《清洁空气法》中对持续性违法行为进行按日连续处罚做了规定,同时明确“联邦环保局应当确保最终的处罚要高于非法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除此之外,加拿大、法国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等也都有按日处罚的规定。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导向,就是要提高违法成本,让排污单位不敢违法、不愿违法;就是为了保护环境,而不考虑企业是否承受得起,也不考虑是否会影响经济发展。
执法要像钢铁一样硬,就需要赋予执法部门锐利的武器,而不是唬人的银样蜡枪头。从目前来看,按日处罚是提高违法成本的最有力的手段,亟待加快推进。首先,从面临的环境形势来看,我国环境违法行为普遍存在,很多企业明目张胆、有恃无恐,公然违法以至于抗法,我们迫切需要更有效的法律武器以遏制环境污染的蔓延。其次,从经济角度来看,我国已经具备实行这个法律的基本条件。美国实施这个法律规定的时候,人均GDP是5000多美元。2013年,我国的人均GDP约合6700多美元。当然,如果考虑产业结构、企业规模、技术设备以及管理等方面的情况,两国经济的可比性不是很大。但在我国东部以及东南沿海等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完全有条件实施更为严格的环保法律制度。其三,宽松的处罚标准扭曲了资源环境价格,企业生产经营的真实成本不能完全反映出来,这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来讲,国家立法层面就应该明确按日处罚的原则。其四,我国正在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法律制度是基础性、根本性、保障性的制度,如果法律制度的效力有限,必然影响整个制度体系的运行效率。
对违法行为进行按日处罚,不要只看到罚款额度可能增加的一面,还应该看到其有利的一面,严格的处罚将会促使企业改善管理,研发新技术新产品,进而提升发展质量和竞争水平。被宠坏的企业是长不大、经不起风雨的。一些走出去的企业因环保而遭遇滑铁卢,就是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