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对用水总量进行控制
《管理办法》明年起实施 项目未获取水许可不准立项
山东省水资源形势严峻
我省人均占有水资源量仅334立方米,不到全国人均占有量的六分之一,全省每人每天平均还分不到1立方米淡水。
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相结合的制度,鼓励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区域之间可以进行水量交易。
建立取水许可限批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进行水资源论证;未通过论证的,不得批准取水许可;未获得取水许可的,不得批准立项。
省政府今天正式下发《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今后我省将对用水总量进行控制。这是我国目前出台的第一部有关用水总量控制的地方政府规章,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我省人均占有水资源量仅334立方米,不到全国人均占有量的六分之一,全省每人每天平均还分不到1立方米淡水。据统计,因地下水的长期超量开采,截至2010年1月1日,全省平原地下水超采漏斗区面积为13119平方公里,比济南和莱芜两市的土地面积加起来还大。
根据该《办法》,我省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统筹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地下水。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应当对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量分别予以明确。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每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下达一次,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每年下达一次。跨设区的市的河流、水库、湖泊水量分配方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拟订,报省政府批准。鼓励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区域之间可以在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水量交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监督管理,限制或者禁止开采超采区地下水。造成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降低或者水文地质环境恶化的,应当相应核减责任区域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加强对水资源费征缴的监督管理,对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未足额征收或者未按规定上缴水资源费的设区的市、县(市、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该区域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办法》指出,建立取水许可区域限批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取用水量达到或者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暂停审批。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停止审批。《办法》还明确规定,违反规定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阻碍或者干扰水量、水质监测工作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