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河北省邢台市环保局日前对一县级污水处理厂及其法定代表人同时进行了处罚。
《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规定,排污单位违法排污的,除对排污单位给予处罚外,还要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经济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在今年的环保专项行动工作中,邢台市环保局对一废水超标排放的县级污水处理厂除责令其限期治理外,对企业处以3万元罚款,同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3000元罚款。
今年以来,邢台市环保局加大对污水处理厂、燃煤电厂脱硫及其他重点源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督察力度,增加检查频次,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等方式严查违法排污行为,并且加密监测频次,对主要河流断面水质5天一监测,发现水质超标,立即对上游涉水企业进行排查,发现偷排偷放、超标排污的,从严从重处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年活动和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