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出台生活用水新规 : 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供水管水工作
甘肃新闻网兰州4月28日电 据兰州日报消息,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即将出台的《兰州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从各个方面就生活用水卫生安全进行了细致规定,这便是其中所涉及的一条。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市共有集中式供水单位42户,截至2008年6月底的数据显示,全市共管理发放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证26户,许可持证率为61.9%;许可行业职工持健康合格证率为76.3%。全市共有二次供水单位1100多家(户),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约1400余个(处),许可持证率为24%。诸如此类,饮用水卫生管理中出现的一些新闻、新情况,使得进一步加强对这一行业的监管力度迫在眉睫。
《办法》规定,供水单位应当负责组织本单位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清洗消毒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经过饮用水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水质检验室,定期将水质检验资料报送所在地卫生监督机构;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具备一定技术条件,严格按照清洗消毒操作规程进行工作,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依照国家产业政策,政府鼓励和支持有益于饮用水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和应用。此外,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集中式供水的水源水、出厂水每年监测1到2次;集中式供水的末梢水,每月监测一次;二次供水每年监测一次以上等规定,对饮用水定期进行抽样监测,监测结果由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公示。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受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投诉、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法律责任方面,《办法》列举了违反规定的各类行为,并视情节轻重,做出了处以200元到10万元不等的罚款和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民事责任等处罚规定。
《办法》施行之日起,1992年8月10日发布的《兰州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