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淮北出台了《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对拒缴或拖欠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最高可罚款3万元;对收费单位和人员截留、挤占或挪用污水处理费,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共5章24条,内容包括总则、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监督与处罚、附则。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与以前相比没有变化,为居民生活用水0.6元/m3,工业(含办公)用水0.9元/m3,经营服务业用水1.2元/m3。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污水处理费征收数额的4%征收业务费,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污水处理费主要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支出。
《办法》自2010年9月1日施行,这对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防治水污染,节约水资源,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具有重要意义。(燕传飞 李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