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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个人可提水污染公益诉讼
发布日期:2010/8/31 12:30:36

  昨日,在广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向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议报告,就《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审稿)提请人大审议。此次二审稿明确:单位和个人可提起水源污染公益诉讼。


  水源地管理增加“属人管辖”规定


  由于西江引水工程完工以后,广州市70%的饮用水源地都将不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一旦发生饮用水源地污染事件,由于不在本市辖区内,不适用法规的“属地管辖”原则。因此,二审稿在“属地管辖”的基础上,增加了“属人管辖”的规定,即要求驻在外地的本市供水企业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取水口周围建立视频监控系统、对取水口附近水质实进行时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向当地和本市环保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治污染。


  出租人不报污染罚1-5倍违法所得


  不同于之前要求“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等相关设施的出租人”对承租人的水源污染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二审稿只禁止出租人将这些设施出租给从事直接排放污染物的相关行业承租人,对承租人的其他经营活动,出租人只有监管责任。而如果出租人发现承租人的污染行为不报告,则将按规定停止出租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可是受害个人


  在近年来逐渐为人接受的公益诉讼方面,二审稿将公益诉讼的主体由原来的环保、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改成了“受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规定其有权利对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提起诉讼,环保和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可在收集、提供证据等方面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起诉。


  饮用水水源质量每月要公布一次


  此外,二审稿还将应急水源的范畴由水库扩大到了“水质较好的江河、湖泊、水库、地下水”等划定为备用饮用水水源,并配置相应的应急供水设施。另外,一个重要的变化是,全市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信息,将由过去的一季度公布一次,改为一个月公布一次。(秦鸿雁 谭万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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