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内行业信息 | 国外行业信息 | 国内政策 | 行业技术 | 企业动态 | 展会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 > 国内政策 > 福建《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若干规定》下月实施
福建《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若干规定》下月实施
发布日期:2010/4/29 9:08:07

  本报讯 5月1日起,厦门海域将全面禁止采砂;鼓浪屿、筼筜湖、环岛路外侧、五缘湾、杏林湾等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这些规定,被写入《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已于日前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起实施。


  今后,厦门市海洋渔业局将对海上作业单位的海洋环境保护情况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诚信单位和警示单位名录。


  根据《规定》,禁止在厦门海域开采海砂。在厦门海域开采海砂的,厦门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每立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海洋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责令限期治理。


  《规定》要求,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在鼓浪屿、筼筜湖、环岛路外侧、五缘湾、杏林湾以及厦门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上述区域已有的排污口,由厦门市政府组织整治,不需保留的,予以拆除。私设暗管或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向海域排放水污染物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渔船对其污染物、废弃物未实行集中收集处理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业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厦门将建立海洋环境保护信用制度,厦门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上作业单位的海洋环境保护情况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每年向社会公布海洋环保诚信单位和警示单位名录。


  对被列入海洋环保警示单位名录的,不得参加本市政府投融资涉海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在其申请发行股票等依法需要出具环保证明文件活动时,有关部门不予出具环境保护核查合格证明。

特别声明:本站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电话:010-88372272 E-mail:1915838305@qq.com
最新资讯
泰州:人大监督助推城乡生活污水治理“提质
中山以“水改”破局 让水乡焕新丨改革赋能
威海重点河流及水库“体检报告”出炉!
防汛能力再升级 四川为全省40余城“量身
西部大省,又一个“超级工程”来了
河北:“十四五”时期水利改革发展取得明显
第27届上海国际环博会——人工智能技术与
2026上海国际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展
湖北建成全省生态环境系统首个地下水监测超
“海绵”+“节水” 白云机场三期扩建工程
热点资讯排行
1澳大利亚悉尼多个饮用水集水区检出“永久性
2IE expo China 2025第二
3第26届中国环博会——国际退役动力电池、
4第26届中国环博会——国际沼气与农业废弃
5解锁循环经济密码,开启产业黄金市场 第2
6阳泉市财政局下达省级补助资金 支持城镇排
72024水业可持续发展大会在北京举办
8AI模型揭露美国地下水污染:超7100万
9什么导致了西班牙极端洪涝?
10西班牙媒体:洪灾过后,西班牙鱼米之乡自然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Copyright © 2000-2022 www.c-water.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水工业网互联网站 经营证许可证编号:京ICP备2022032253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2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