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量用水,加价付费。昨日,《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明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计划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的,对超出部分按规定缴纳加价水费。加价水费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以下标准核定:超出计划量5%以上20%以下的,超出部分按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的2倍收取;超出计划量20%至50%的,超出部分按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的3倍收取;超出计划量50%以上的,超出部分按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的4倍收取。
《条例》规定,开采地热水、矿泉水的计划用水单位超计划取水的,超出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8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