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明年5月1日起,如果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这是记者从11月26日闭幕的河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获悉的。
11月26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了《石家庄市水资源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优化配置调入水,科学利用雨水和再生水。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设排污口
《条例》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如果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整顿。
在河流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首先取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在断流、失去纳污能力的河道禁止设置排污口。河道断流前已有的排污口,断流后应当限期关闭。如果违反这些规定,也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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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管网区禁取地下水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已经覆盖、水质水量能够满足需求的区域内,禁止取用地下水。覆盖和满足需求前已有的取水设施设备应当停止使用取水,并予封停。
城市公共供水不能完全满足用水需求的区域内,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限量开采地下水。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尚未覆盖的区域,应当创造条件延伸公共供水管网,逐步停止取用地下水,并封停取水设施设备。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具有特殊情况取用地下水的除外。特殊情况由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
擅自取水最高罚10万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直接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办理取水许可证,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不得取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取水设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计征起止时间从单位或项目注册登记之日起到处理违法行为之时止。
按标准安装计量设施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和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确保取水计量设施准确计量。发现损毁的,应当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严禁擅自拆改、破坏计量设施。
未安装计量设施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取水,限期安装计量设施,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征起止时间从取得批准文件之日起到安装计量设施之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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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规定时限缴纳水资源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水应当按照规定时限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的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和用水指标取水。超计划或者超用水指标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用水指标部分累进加价收取水资源费。
凡是不按规定时限缴纳或者拒不缴纳水资源费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处以应缴纳水资源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并可强制关闭取水设施,停止取水。
使用再生水将得补贴或减免
省会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和调度。市区内实行再生水价格优惠和再生水用水设施建设费用补贴或减免制度。再生水优惠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河道、景观补充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再生水供水区域内的施工、洗车、降尘、园林绿化、道路洒水和其他市政杂用水应当使用再生水。
再生水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水合同,供水水质、水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记者: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