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明天起开始实施,《吉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条例》在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均作出明确规定。
我省水资源短缺,用水方式粗放,浪费问题严重。而水资源的时空分布不均和水质的污染,又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水资源的紧缺现状,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制约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做好节水工作,是摆在全省人民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是解决我省缺水问题最根本、最有效的途径,是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必然要求。制定并实施《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对于吉林这样一个缺水省份来说,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用水意识,大力开展节约用水工作,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今年9月29日,《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在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通过。
关于节约用水,《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用水户的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应当循环使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条例》同时规定,新建洗车、洗浴、水上娱乐项目和游泳等场所,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报请有关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及其节约用水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用水手续;现有经营洗车、洗浴、水上娱乐项目和游泳的用水户,应当按照有关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及其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规定期限安装节水设施。
关于节约用水机构问题,《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有相关部门参加的节约用水领导小组。”、“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水领导小组设立节约用水办公室,其节约用水办公室设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规定了节约用水领导小组和节约用水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关于计划用水问题,《条例》对用水计划管理、用水定额、累进加价和用水计划报送等,作了明确规定:“用水应当计量收费,禁止包费制”。(记者:王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