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内蒙古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有了法的刚性约束。
11月29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草案修改稿)》。12月2日,正式审议并通过了"条例"。常委会议认为,内蒙古水资源分布很不平衡,是严重缺水的干旱内陆地区,不少地方饮用苦咸水、含氟、砷超标水,严重影响了农牧民的身体健康。实施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重要举措,也是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的重要民生工程,制定出台一部规范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条例"共八章四十九条。分别为:总则、规划与建设、水源与水质、供水与用水、运行与管理、安全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这部法规的出台,将对加强内蒙古农村牧区饮用水管理,保障农村牧区饮用水安全,维护用水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内蒙古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