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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细则》公布
发布日期:2010/12/15 8:58:36

  14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河南省公布了第134号省政府令《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其中提出,发生中度干旱,就要组织实施人工增雨,发生特大干旱,将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同时,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


  据悉,该《细则》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它的颁布实施也填补了我省抗旱立法的空白。


  根据规定,我省的干旱灾害将按照区域耕地和作物受旱的面积与程度以及因干旱导致饮水困难人口的数量,分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特大干旱四级。


  发生严重干旱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发布Ⅱ级干旱预警,启动抗旱Ⅱ级应急响应,除采取中度干旱的措施外,还可采取压减供水指标;限制高耗水行业用水;限制排放工业污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开辟新水源,实施跨行政区域、跨流域调水等。


  发生特大干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发布Ι级干旱预警,启动抗旱Ι级应急响应,除采取中度、严重干旱措施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可以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暂停排放工业污水;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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