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徐国培)按照绍兴市发改委《关于调整诸暨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的相关规定,8月1日起,城区非经营性污水处理费提高到1.20元/立方米,一般性工商企业经营性污水处理费提高到1.80元/立方米,化工、皮革、印染、制药和金属表面处理(电镀、链条、钢管)等重污染行业污水处理费提高到2.3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污水处理费提高到1.80元/立方米,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标准维持不变。
本次调整范围为:城区整个污水管网履盖区内向污水管网排放污水的非居民类排水户(含自备水源用户)。另外,大唐、草塔两镇行政区域内已规划进入城区管网的非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参照城区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