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听取《浙江省实施“河长制”若干规定(草案)》(下称《草案》)的说明。《草案》将于29日提请会议审议。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个规范“河长制”内容的地方性法规,对我省五级河长的职责、义务、奖惩等均作了细致规定。
浙江是最早开展“河长制”试点的省份之一。2008年,长兴等地率先开展“河长制”试点;2013年,“河长制”扩大到了全省范围,已成为浙江“五水共治”的一项基本制度。
我省在实践中形成了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体系,截至目前,共配备各级河长6.1万名。《草案》对我省不同级别河长的设置和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河长主要承担协调和解决责任水域治理与保护的重大问题,并组织建立区域间、部门间的协调联动机制等多项职责;乡镇、村级河长主要承担对责任水域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处理和解决巡查发现的问题,并对超出其职责范围的问题履行报告等职责。
《草案》还规定,相关主管部门接到河长报告不依法处理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其他职责的,县级以上河长可以约谈该部门负责人。约谈针对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和整改要求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此外,《草案》对我省河长的履职奖惩情况也予以明确。河长履职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给予表彰,对村级河长还可以给予奖励。河长如有未按规定进行巡查、未及时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处理发现的问题等怠于履行河长职责行为,《草案》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