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从山西省物价局获悉,为促进污染减排,实现在总量控制条件下环境资源配置的最优化,依据《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物价局确定了氨氮等四项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基准价。新规定从2012年7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两年。期间国家有新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排污权交易基准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排污权交易价格不得低于交易基准价”的原则,采取“一次性补偿”的办法,氨氮、氮氧化物、烟尘和工业粉尘排污权交易基准价分别暂定为3万元/吨、1.8万元/吨、5000元/吨和4900元/吨。排污权交易手续费属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暂定为交易成交价格总额的1.5%,由排污权交易转让排污指标时的交易双方各交纳0.75%。环保部门出售政府储备排污权的交易收益属政府非税收入,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入纳入省级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排污权收购、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相关的技术研究、环境质量改善、生态保护等。排污单位通过排污权交易转让排污指标所得收益归排污单位所有。省排污权交易中心要按季度将排污权交易的实际情况、交易变化态势分析等情况报省物价局、财政厅、环境保护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