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包括《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在内的11项法规的修改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其中9项将在此次会议中提请表决。
转让机动车无须再凭黄绿标
对《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修改是11项法规中最引人关注的项目之一。原《条例》规定,列入在用机动车高排放车型目录的在用机动车、城市公交车及道路客运机动车应当每6个月进行一次排气污染检测,其他在用机动车应当每年进行一次排气污染检测。在实际操作中,因为这项规定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不衔接,给市民增加了麻烦,也难以执行到位。根据广东省相关条例的规定,此次条例修改为机动车排气污染按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进行定期检测。
条例的另一项修改是删除关于环保分类标志作为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前置条件的规定。此外,条例修改内容还包括理顺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职责,以及删除承担委托机动车环保检测单位须具备机动车年检业务资质要求的规定。
水源保护区内禁种菜养家禽家畜
在关于《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修改中,新增关于在一级水源保护区禁止种从事蔬菜、水果、花卉等种植经营的规定,主要是防止种植蔬菜果树等在打农药施化肥的过程中,可能污染水源。同时,在现行法规禁止在水源保护区饲养家畜的基础上,增加了禁止饲养家禽的规定,并相应提高同类违法行为处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