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水利部以水资源〔2012〕279号文件批复了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权限,这是继淮河流域和海河流域之后,水利部再次以文件形式明确的流域管理机构与流域内各省(自治区)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权限。
2008年以来,黄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入河排污口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多次与流域内各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沟通、征求意见,编制完成《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权限划分意见》,上报水利部。
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权限的批复,标志着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管已经迈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今后将进入权责明确、管理规范、执行高效的发展时期。权限批复后,将进一步促进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对规范和深化流域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起到积极的推动和指导作用。
该文件从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查同意、登记、整治、档案及统计、监测等五个方面,明确规定了黄河流域各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黄河水利委员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权限和职责。文件规定,黄河干流托克托以下至入海口(含水库库区和河口区)、洛河故县水库库区、沁河紫柏滩以下干流河道、东平湖滞洪区(含大清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及黄河流域跨省河流省界缓冲区内设置的各类入河排污口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同意,并实行全额管理;在黄河流域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设置的入河排污口、黄河流域内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且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等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同意,并实行限额管理;其他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同意。
文件在对黄委入河排污口管理范围进一步明确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黄河流域的实际情况,对新兴工业园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等入河排污口管理权限也予以明确,确定了农灌退水口的排污口性质;同时,文件还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重要或敏感水域的入河排污口的权限提出了书面征求黄委意见及审查同意后报黄委备案等具体要求。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赋予流域管理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2011年中央一系列政策均明确提出我国今后将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今年年初,国务院又印发了《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对严格控制入河(湖)污染总量提出了具体要求。入河排污口监管作为入河污染物总量控制“红线”的重要手段之一,其监管成效是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切入点和关键所在。
下一步,黄委将以此为契机,切实做好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权限的贯彻落实工作,全面加强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