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水资源费制度是我国有效应对水资源短缺局面,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的重要手段。近期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明确指出“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今年《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明确提出了“合理制定和调整各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目标和要求。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不合理,严重影响水资源费制度的有效实施
随着2002年《水法》修订以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和《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的先后出台,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取得了较明显进展,全国31个省、区、市也都出台了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确定了水资源的征收标准并开始征收水资源费,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征收标准普遍偏低。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整体处于较低水平,全国水资源费占综合水价比例不到5%,未能真实反映资源紧缺状况。部分地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过低,甚至只是“象征性”征收,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严重不符。据统计,除北京、天津、山西和山东等地水资源费标准超过1元/立方米外,大部分地区水资源费标准在0.20元/立方米以下,江西省生活用水地表水水资源费和工业用水地下水水资源费仅分别为 0.01元/立方米和0.025元/立方米。
——征收标准的结构设计尚不科学。
从各地制定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来看,现行征收标准基本上都是单一的、静态的,通常只是对工业、农业和生活用水等按水源类型?地表水、地下水等 以不同标准收取,即按每立方米收取一定的不变金额,而没有考虑到不同季节、不同地区和不同水质的差异性。
——征收标准的调整机制还需规范。
尽管各个省、区、市都已明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但未对征收基准的调整做出明确规定,致使征收标准调整较为混乱。据调查,个别地区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仍然沿用十几年前的标准,未作及时调整;与此同时,还有一些地区则因为近年来标准调整过于频繁,用户难以接受,导致征收工作难以推进。
加强指导,改变征收标准不合理的局面
——以水资源流域和区域分布特征为基本参照,建立国家层面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分类指导体系,为各地调整标准提供参考指导。
目前《条例》和《管理办法》均未对征收标准的确定方法做出具体规定,也没有相对规范的测算办法,致使各地征收标准制定存在较大盲目性,加剧了征收标准的不合理。为此,应从国家层面建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指导体系。基于我国水资源空间分布不均衡的基本特性,可依据《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 》的水功能区划,尽快出台一级水功能区中的1133个开发利用区的水资源费征收指导标准,对处于同一分布特征的区域确定相同或相近的水资源费征收指导标准。条件成熟时可逐步细化到二级水功能区?共2738个 。分类指导体系应至少包括:一是区域内不同水源?地下水、地表水等 的征收指导标准。二是区域内不同取水用途?自来水、生活自备水、工业自备水,农业、火电、水力发电用水等 的征收指导标准。三是确定区域水资源费最低限价标准,彻底杜绝当前“象征性”收取水资源费的现象。
——明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调整机制,保证标准及其调整的科学透明和有章可循。
为保证征收标准更加科学合理,应该建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一是实行季节调整办法。根据丰枯水季的不同,借鉴当前实行的峰谷电价的操作办法,以近5—10年降水量的季节变化为基础,确定征收标准的季节波动幅度,使枯水季征收标准高于丰水季。二是鼓励各地在正常标准范围内,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超出基数部分实行征收阶梯式费率。三是确定征收基准调整的一般频率。针对当前有的地区征收标准长期未作调整,而有的地区近年来调整过于频繁的不合理现象,可以规定水资源费基准调整的一般频率?如每2—3年调整1次等 。这样,既可以使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变化在用户合理的承受范围内,又能及时反映水资源的实际供需状况。
——进一步规范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制定程序,加强国家对各省、区、市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指导。
根据《条例》和《管理办法》,除中央直属的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以外,其他水资源费都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水利部备案。这种做法使得国家对地方政府制定的征收标准,缺乏必要的监管与指导权力。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调整的水资源费标准方案在正式出台前,应当征求水利部和国家发改委的意见, 以利于地方出台的标准与相邻地区和国家制定的标准相衔接,防止地方制定的收费标准在同一地区对同类用户有歧视性的规定,同时也防止地区自行制定的水资源费过低,不利于水资源的节约与保护。